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大气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方法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/气相色谱-质谱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丙烯等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。
本标准是对《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/气相色谱-质谱法》(HJ 759-2015)的修订。
《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/气相色谱-质谱法》(HJ 759-2015)首次发布于 2015 年,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,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
——删除目标化合物中甲硫醇和甲硫醚 2 种组分;
——增加瞬时采样的时间范围;
——细化不同规格采样罐基于不同采样时间的恒定采样流速,并增加恒定采样流量的计算公式;
——“仪器和设备”中增加自动采样器;
——增加标气罐加湿要求和提供加湿方式;
——增加“SIM”扫描方式的方法检出限和标准曲线;
——增加绘制标准曲线中标准使用气浓度,确保定量的准确性;
——删除气体浓缩仪的限定条件和具体的条件参数,减少对浓缩工作原理的单一化要求,强调浓缩仪功能,增强对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同工作原理浓缩仪的兼容性;
——将定性判别方法由相对保留时间改为保留时间;
——增加标准曲线方程的定量计算方法;
——增加采样前对过滤器和流量控制器的性能检查步骤以及在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”中对流量控制器的性能检查要求,提高采集样品的代表性;
——增加采样罐被抽至真空后的保存时间和清洗完采样罐的抽检频次;
——增加以摩尔分数(nmol/mol)为单位的检出限浓度;
——在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”中增加采样罐气密性检查和惰性检查的内容;
——在“注意事项”中增加 12 条建议;
——增加附录 E,提供样品罐加湿计算公式。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原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10 月 22 日批准并发布的《环境空气 挥发
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/气相色谱-质谱法》 (HJ 759-2015)废止。
方法原理
用内壁惰性化处理过的真空罐采集环境空气样品,样品经浓缩,并去除水、N2和 CO2等物质后,热解吸进入气相色谱分离,用质谱仪检测。通过与待测物标准物质保留时间和质谱图或特征离子的对比定性,内标法定量。
目前环境空气中首要污染物主要为臭氧和PM2.5。VOCs是造成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,其大气化学反应的产物是PM2.5中的重要组分,也是导致灰霾天气的重要前体物,是治理空气污染问题的“拦路虎”。改善空气质量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任务之一,在“十四五”期间,VOCs也取代原先的SO2成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之一,在政策和标准的双重支撑下,相信VOCs监测市场将在近几年内得到快速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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